李新元:从客户中来 到客户中去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63] 这里肯定也包含法律制度。中国最古老的典籍中,屡见道的使用,稍后一点的先秦诸子,对道均有进一步的探讨[1],这些探讨大多涉及政治领域,和本文的主题大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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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制度设置随时打击、遏制、消除人性恶的表现,使之不能侵害人性的普遍实现。[42]他还有进一步的说明: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从霍布斯等人的自然权利观到马里旦的神授人权,马里旦虽然认为截然不同,但其神秘性或不可知论却不分伯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它称之为法哲学的独得之秘。权利与法的联姻应该是最紧密的,但对权利与法关系的论证,却是近代的事,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以礼之所起也。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在宪法构建的客观价值体系中,人格尊严具有基础地位,在宪法规范中被转化为基本权利体系,而在私法中则转换为人格权。

并且,这种自由选择还应当是促使个体获得快乐和满足的追求,否则也无法成为个人福祉的来源。比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对国际人权理念输出、发展战略和规则制定的影响力有限,缺乏对国际人权机构运行的深度参与,在国际人权机构中的主动性作为不明显,[50这就意味着,通常要付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努力,在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中,才能逐渐赢得政治议题的地位,进而使国家的人权理念从观念到议案、再转换为有约束力的决定。[8]如果提炼一个概念用以概括法理存在其中并发挥它的证成功能的多元社会领域,[9]那么我们认为,法理是体现共同体的客观意义关联的本质特征,它为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提供了目的性理念,而个体作为共同体的构成部分也从法理那里获得了生活价值和精神意义。这就需要法理思维的介入。

因此,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应当建构新的政治法理,即致力于在国家之间形成相互承认的关系,取得人权的共识性理解。须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宪法构造中的人格尊严规范与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使用了不同的文字表述,但在内涵上是大体重合的,不影响其作为根本规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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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何志鹏:《以人民为中心:人权理论的中国化解码》,《人权》2020年第2期,第3-6页。[26] 无偿人权理论话语反对有偿人权、预付人权等观点,并且,无偿人权也可以奠基于平等主义的道德理论基础之上。[17]个人只有在与其他个体的交往互动和相互承认的过程中,才能在共同体内部确认自己的存在,也即是个人的个性实现及价值意义都需要在共同体内部的交往网络中得以体现。[8] 参见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第32页。

进入 刘志强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以人民为中心 人权 。最后,纵深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为人权话语体系提供原创性的思想命题和知识资源。[42] 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5页。这就是马克思人权理论中的充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

另一方面,人的繁荣的开放性保证了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在不断阐释的过程中可以更加充实和完善。这就导致在人权主体概念上形成了独特的二元构造,由此区别于西方人权话语体系的一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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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过于主张人的能力或者潜能只具有人权的应然性特征,从应然人权到实然人权的转换才能推进个体福祉的现实享有。[15]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

[21]可以看出,森和努斯鲍姆的能力路径是一种中立主义立场的平等理论,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生活秩序就在于个体具备如何生活的能力,非自治的生活不是通往人的繁荣的有效途径。[14] [日]芦部信喜:《制宪权》,王贵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9页。比如,有学者指出,该思想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开放性,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性理论。[40] 参见王旭:《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53页。承认理论源于黑格尔的理论观察。须强调的是,人的繁荣指向了共同体秩序的道理与伦理世界,发掘了存在于个体的人性的诸种潜能,这些潜能促使个体充分发挥自我的道德能动性去追求幸福生活和美好生荣观,都必须依靠国家以承担消极义务或积极义务来完成,否则就没有现实意义。

其二,功能的内容更有确切性和开放性。[42]从人格权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可以看出人格尊严就是贯穿其中的基本价值,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也相应落实,因而构成了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在私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在道德领域奠基于人的繁荣,从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各项人权政策和人权成就中都能够体现出平等主义繁荣观的理论内涵。三、作为规范法理的人格尊严 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体现在由人权规范构成的法秩序之中,即道德意义上的个体繁荣在民主政治过程中融入社会法治国家的宪法秩序,转换为人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人格尊严法理,成为宪法秩序得以存在的根本规范。

发展权的实质即是被以一种正直与尊重对待的权利,我们从发展权的世界历史属性中可以看出,其能够激发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体活力,因而可以作为通往理想的合作和承认关系的有效渠道。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的道德法理,奠基于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即人的繁荣,其意涵既包括共同体不能遮蔽个人的向度,也指明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需求。参见胡玉鸿:《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解读》,《东方法学》2021年第2期,第19页。然而,若进一步对人权话语体系展开分析,就要求将人权话语体系和共同体的客观意义关联进行交互式重构,通过人权话语体系来言说存在于共同体之中的法理,也从法理之中为人权话语体系的内在阐释提供多元社会价值的说明和支持。[12]正当性是人权话语体系的经验观察和逻辑结构被道德、规范和政治生活中的法理所充分证明。

[9] 邱本曾指出,提炼法理的首要步骤是概括,而许多人从事多年学术研究,没有概括出一个概念、一个命题、一条原理,其研究、贡献由此大打折扣。从功能论的角度不仅能够清晰地对繁荣的各项标准作出描述,并且使繁荣本身还具有面向未来的开放性,因此随着社会变迁和观念演进就能促使繁荣不断被更新和补充。

通过宣示人民的人权主体地位,使个体的实际权益从人民的主体地位中获得。多个主权和区域的人权话语难以产生应然性标准,这些彼此竞争的世界观之间既包括主权国家之间横向冲突,也包括主权国家与区域联合体之间的纵向冲突,各种类型的人权话语体系形成了交互交织的网络结构。

因此,以一种国际性人权概念作为商谈程序得以开展的基本参照,使单一共同体的人权生活情境能够被外界真切地理解和感受。[36]比如,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16]这意味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共同体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体而已,社会的利益、福祉应当落实到每一个个体之上,而不能用集体利益来消解个体利益。在斗争的压力之下,征服者的自我保全的欲望超过了被正直与尊重对待的欲望,从而屈服于被征服者的承认欲望。因而必须以一种实质性的角度来解释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特别要求强调基本权利对于宪法构造中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自由权等原则的阐释,而至于文义上的细节则非解释基本权利过程中的首要考量环节。整合道德法理、规范法理和政治法理的三重视域,可以从单一共同体的维度转变到整体结构维度,使得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获得多维度的法理支撑。

[47] 参见[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曹卫东译,上海世纪出版社,第141-143页。[41] [德]鲁道夫·斯门德:《宪法与实在宪法》,曾韬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04页。

[30]概言之,作为道德法理的人的繁荣既可从我国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实践中彰显出来,同时也能为人权话语体系的扩张提供更多的理论命题。[25]另须指出的是,平等主义的繁荣观支持的是无偿人权的话语,[26]无论是积极有贡献的个体或是无业游民都有获得发展的权利,后者不应当被视为逃避责任者,而是被视为尚未全面发展者,[27]都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产品和制度体系的保障,向着美好生活奋斗和努力。

[45] 参见刘志强、林栋:《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研究范式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0年第2期,第59页[11] 参见李忠夏:《宪法学的系统论基础:是否以及如何可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第24页。